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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廈門市企業和工傷職工注意事項及工傷職工可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通過繳納工傷保險,化解工傷事故可能造成的經濟補償風險十分重要。然而,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為新錄用的職工申報繳納工傷保險,或未遵守《工傷保險條例》等政策規定,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待遇,同樣還會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因此,提醒用人單位注意下述問題:
一、及時參保、全額申報工資總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報送增減職工個人工資額、增減職工花名冊、繳納工傷保險,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自辦理申報手續的次日起生效;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造成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二、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及時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因第三人責任導致職工工傷的最好不要選擇私了
以免在申請工傷認定及待遇審核結算時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比如:(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證明;(2)因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3)屬其他第三者責任導致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它經濟賠償協議書(調解書)等有效證明。
四、應當在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就醫
(一)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經搶救治療脫離危險、傷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轉到本市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參保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因本市醫療機構治療條件所限,工傷職工需轉外就醫的,應由本市三級醫療機構或??漆t療機構提出轉外就醫理由及建議,經科主任和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簽暑意見后,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轉外就醫符合規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治療工傷的醫療費不要用醫療IC卡結算:參保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不要用醫療IC卡結算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治療工傷的醫療費應用現金支付,再與社保核銷。用人單位當參保職工受傷情形明確屬于工傷,且治療時間較長,治療費用較大的,可申請由社保與工傷保險協議醫院直接結算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參保職工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誤用醫療IC卡刷卡結算的,應先復印原發票,盡快在就診的醫院改成現金支付結算,再與社保核銷。
(四)簽訂工傷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第一醫院(含杏林分院)、中山醫院
一七四醫院、中醫院(含江頭分院)、第二醫院(含海滄、集美醫院)、第三醫院、眼科中心、仙岳醫院、口腔醫院、思明醫院、湖里醫院、同安中醫醫院、翔安同民醫院、廈大醫院、同安閩海醫院、新陽醫院、蓮花醫院、鷺海醫院(海軍醫院)、警備區醫院(限手外科)、灌口醫院、前埔醫院。簽訂工傷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博愛康復醫院。
五、按規定申請工傷鑒定或確認
(一)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生活護理等級、配置輔助器具、延長停工留薪期、醫療依賴期、康復治療和工傷復發應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或確認。
(二)停工留薪期(治療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因醫療(包括康復治療)原因,停工留薪期需要超過12個月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提前30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工傷職工認為需要康復治療或協議醫療機構建議康復治療的,由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康復治療確認。
(四)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配置輪椅或安裝假肢、假眼、假牙等輔助器具的,因正常使用損壞需要維修、或在達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換的,經本人申請報經辦機構確認,在協議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維修、更換的,符合規定范圍和標準的維修、更換輔助器具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的,經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可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一、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醫療期間)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不低于15元計發);所在單位未規定標準的,按機關工作人員最低標準執行。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因傷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間由醫療機構確認(工傷職工住院病歷長期醫囑上載明“特級護理”的,護理人數按2人確定,載明“一級護理”的,護理人數按1人確定,護理期間按住院的期間),護理人員每人每日護理費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21日后的50%計發,并由所在單位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派員護理除外。
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詳見下頁或閩政[2004]12號文)
★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沒參加工傷保險的,下述待遇也由單位支付)職工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的,除按規定由工傷基金支付醫療費外,達到傷殘等級的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由工傷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
傷殘等級
死 亡→
待 遇 項 目:
一次性死亡補助金
喪葬費
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傷殘津貼
生活護理費
60個月×社平工資
6個月×社平工資
配偶每月40%×繳費
其他親屬30%×繳費
孤寡、孤兒另加10%
一 級:
24×繳費工資
90%×繳費工資
二 級:
22×繳費工資
85%×繳費工資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50%×社平工資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40%×社平工資
生活部份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30%×社平工資
三 級:
20×繳費工資
80%×繳費工資
四 級:
18×繳費工資
75%×繳費工資
五 級:
16×繳費工資
說 明:
1、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生活護理費;
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2、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按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
3、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月定期支付。
六 級:
14×繳費工資
七 級:
12×繳費工資
八 級 ;
10×繳費工資
九 級 ;
8×繳費工資
十 級:
6×繳費工資
醫療費、康復費
參保職工治療工傷,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目錄及標準的費用,從工傷基金支付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04]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國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二十三條規定: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其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每滿一年發1.4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1.2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0.8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0.6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0.4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0.3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30個月的,按30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20個月的,按20個月支付;九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
●例如: 職工李某,男,24.25周歲,因工受傷被鑒定為十級傷殘,2007年7月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由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74.95-24.25) 周歲× 0.3個月/周歲 ×2129元
●備注:1、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03年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男性74.95周歲,女性81.53周歲。
2、上年度社平工資:06年度為2129元。07年度為2413元;
3、用人單位全額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給傷殘職工的可按規定向所屬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基金補助。